在各类劳动保护的规章制度中,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2004年3月1日正式施行的《最低工资规定》中提到了“低温津贴”。其中第十二条中规定:在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应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在剔除下列各项以后,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一)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二)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但在不少地区的室外作业人员根本就不知道有低温津贴的内容,更不用说能够获得低温津贴了。(1月17日中国广播网)
又是一年隆冬时,当不少在室外工作的人们一边劳动一边与寒冷做“斗争”时,部分劳动者却不知有低温津贴这样的福利待遇。有的地方即便是落实了,也是相对较低。有部分环卫工表示,天气冷了,就多穿些厚衣裤,把帽子拉下来。这样纯朴的话语,虽然没有太多抱怨,却戳中了劳动者权益保护之被动与无奈,也暴露出规章制度难以落地的困境。 音乐快递,奇闻怪事,奇闻异事,天下奇趣,世界奇闻,宇宙奥秘, 而国家对低温津贴的规定,也仅是鼓励性的引导,而不具有强制性,并且标准的不统一,也给低温津贴的发放带来了困难。再加上劳动监察部门对企业缺少严密的监察,低温津贴只能成为凝固在窗户上的冰凌花,好看而不实用。 如同劳动者享有高温津贴一样,低温津贴在不同地区、不同单位落实情况仍然不一。国有企业相对较好,南方地区落实不理想,即便是北方的不少地区,落实低温津贴也不理想。虽然部分室外作业者获得了爱心企业的公益捐助,或者获得了诸如提供爱心早餐之类的额外公益帮助,却不能也不应代替低温津贴这一明文规定的待遇。 低温津贴最终不能得到全面彻底的落实,与规定津贴的本身法的位阶高低有关,与相关执法部门执法不力也有关,再加上企业自身要负担相当一个比例支付低温津贴,企业自然没有主动性来落实,劳动者也只能是看着纸面上的权利而兴叹了。 由于在室外作业者多为体力劳动者,作业工种相对较为低端,工资待遇本身就低,加上缺少低温津贴的保障,就更加剧了劳动者自身的困境,间接地也加剧了社会公众对这些室外作业人员的歧视可能。 保障劳动者应有的低温津贴,尤其需要通过法律的规定来实现。当前仍然是以规章的形式来规定劳动者的低温保障。规章本身位阶偏低,且是倡导性规定。只有将其修改为法律性条文的形式,方可变鼓励、引导性内容为应然内容,劳动者的权益得到保护的几率才会更大,才能避免室外作业人员用帽裤取暖的无助局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