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代罪臣妻妾每天受人蹂躏

lier|
40

  何谓“籍没”?就是对罪犯家产清查登记予以没收的制度,历代封建王朝都把籍没当作镇压叛乱者及其他重罪犯人的主要手段。女性家眷如同财物,因而也在籍没之列。
  
  罪犯的妻妾儿女被籍没入官府,就成为官奴婢,其中年轻漂亮或有歌舞技艺者,往往要直接充当权贵们的侍妾或乐伎舞女,也常被当作礼物馈赠功臣,甚至送到市场拍卖,因而成为社会性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
  
  南北朝时期,尤其北朝,犯罪官员的妻妾女儿被籍没再被赐给他人做妻妾者甚多。
  
  北朝的名门世族,门第高贵,连皇族都很难与他们通婚,但他们一旦犯罪,妻妾没官,暴贵者以能得赏妻妾为殊荣,就连一些亲王的妃妾,也有许多是从没入掖庭的名门妻妾和女儿中挑选配给的。高允就曾上书批评说,“今诸王纳室,皆乐部给使”,“皇子娶妻,多出宫掖。”自然,可以作为妾婢蹂躏的,决非只是名门世族妻妾。
  
  北魏尔朱氏专权时期,刑法酷虐,“凡强盗杀人者首从皆斩,妻子及同产配为乐户;其不杀人……妻子亦为乐户。”无罪者也大量籍没,仅北齐武平七年,就“括杂户(指被征服的少数民族)年二十以下十四以上未嫁者悉集省”,隐匿者家长处死。
  
  南朝也大批籍没,梁代规定,“大逆者,母、妻、姊妹及从坐者妻子妾女,同补奚宫为奴婢,其劫盗者,妻子补兵。”《隋书·刑法志》记述了这些情况后又追述说:“魏晋相承,死罪重者,妻子皆以补兵。”北魏的“配为乐户”,北齐的“悉集省”,梁的“补奚官”,自然是做宫廷奴婢外,也可选做侍妾或赐官员为妾。至于“补兵”,则是做将官的私人妻妾或充当营妓(军中的公妾)。
  
  唐代仍然大量籍没。著名女诗人上官婉儿,就是因祖父、父亲被杀,刚生下不久就与母亲一起没入掖庭,只因她后来才华出众,被武则天赏识,才改变了配没地位,进而成为唐中宗的昭容。
  
  另据记载,藩镇吴元济、李师道被灭,叛将阿布思被杀,妻妾均被没入掖庭,唐肃宗曾特地命阿布思妻在朝会上“穿绿衣为倡”。地方官也可籍没,邵州刺史林蕴就曾借故杀死一客,“籍其妻为倡”。被籍没者中,很大一部分又赐给了功臣,姜确一次得赐七十人,李大亮三次得赐二百七十人。
  
  元代前期,大臣犯罪就刑,其妻妾女儿不经籍没就断卖给他人,顺帝时才停止这种做法。就此事而言,元顺帝无疑是做了一件顺应民心的好事,朱家皇帝送他一个“顺”字,恐非因他爱逃跑之故。
  
  明代仍大量籍没,朱棣从建文手中夺到帝位,忠于建文的一批大臣的妻妾女儿,有的被没入官为婢,有的赐给武将为妻婢,有的沦为转营妓女,每天受多名士兵蹂躏。正德年间,宁王朱宸濠叛乱失败,一些附逆官员被诛,其妻女没官后又转赠给朝官做妾,仅礼部尚书袁宗皋就被赐六人。
  
  清代官员犯罪不至死者,大多被发往宁古塔(在今黑龙江)和新疆充当苦役,他们的妻妾女儿,因民族原因,籍没掖庭者较少,但沦为仆婢或转卖给他人做妾者时时可见。
  
  愚读历史书数年,发现只有宋朝籍没现象最少,似乎神宗熙宁时庆州兵变家属籍没为奴婢,是仅有的一次。这一现象值得那些诋毁宋朝的学者们思考。(赵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