晚清民国时期,倒是有几例妓女被强奸的案子,当事人与老鸨子均被有司衙门处以极刑,但妓女与陪酒女有着本质的区别,不可混淆。那么,在古代如果强奸陪酒女,是不是比强奸良家女的危害性要小呢?
陪酒女在古代,社会地位低,但身份合法。
古代社会等级分为“九流”,细分为“上九流”、“中九流”和“下九流”。其中,“下九流”的最后一位,就是“娼”,绝对的草根,就等级来看,是人人可践踏之。古代的陪酒女算不算“娼”呢?当然算。
许多人想当然地将娼妓定义为“卖淫的女子”,至少是不恰当的。比如古代官妓,分属于教坊、乐坊,政府对她们实行某种供给制,即所谓“官给衣粮”。大体上,各地官妓只须为官府执役即可,并无赢利的压力。至少从原则上说,官妓是不以赢利为目的的。
官妓们通常履行的义务,是在官员们宴饮时佐酒助兴,具体包括劝酒、司令、奏乐乃至歌舞,以及与官员们说笑聊天等等,这其间当然会有打情骂俏、眉目传情乃至拥抱爱抚等情状,但这与上床性交还差得很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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