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湘军最高统帅,曾国藩一年净收入可达五千四百两,带兵十二年,合法工资收入可达六万四千八百两。何况他又拥有绝对的财政权。湘军军费的发放,全靠他一支笔。从咸丰三年创建湘军到同治七年战事基本结束,曾国藩先后支出军费三千五百万两左右,由于没有正规的财政制度,曾国藩完全可以上下其手,大笔纳入自己的腰包。如果曾国藩稍有贪念,则十多年军旅生涯,积累百万资财实在是太轻松的事。
但曾国藩却没有因此而发财致富。虽然可以支配的金钱如沙如海,他寄回家里的钱,却比以前当京官时还要少了。从军之后,他每年寄回家中的银两,大率在一百两之数,低于他清苦的京官时期。 之所以如此,是因为他出山带兵时所发的那个“不靠当官发财”的誓言。曾国藩在家信中这样说:“余在外未付银寄家,实因初出之时,默立此誓,又于发州县信中,以不要钱不怕死六字,明不欲自欺之志。” 当然,发誓在军中“不要钱”,并不只是为了保持个人的清名,更重要的原因是曾国藩深知廉洁对战斗力之重要。只有立定“不要钱、不怕死”之志向,才能组织起一支真正有战斗力的队伍。 那么,曾国藩自己的合法工资,都用到哪了呢? 第一是用于军队开支。咸丰七年十二月十四日夜,他在给曾国荃的信中说:“余有浙盐赢馀万五千两在江省,昨盐局专丁前来禀询,余嘱其解交藩库充饷。” 第二个方向是用于地方公益事务。家信中有多次记载,他宁肯把收入捐给战区灾民,也不送回家。咸丰八年正月十四日,他居乡期间,曾指示弟弟曾国荃,在应酬及救济绅士百姓上,要放手花钱。 宁可把大量钱财用于施舍他人,也不寄回家里,除了不靠做官发财之誓言外,曾国藩还有更深入的考虑。曾国藩有一个独特的金钱观:奢侈的生活环境不利于子孙的发展。 他曾在家信中说:“凡世家子弟,衣食起居,无一不与寒士相同,庶可以成大器。若沾染富贵习气,则难望有成。”他说他决不“蓄积银钱为儿子衣食之需,盖儿子若贤,则不靠宦囊,亦能自觅衣饭;儿子若不肖,多积一钱,渠将多造一孽,后来淫依作恶,必且大玷家声。” 所以,他不多寄银钱回家,也是担心家风因此而坏。他在家信中说得很明白:“吾不欲多寄银物至家,总恐老辈失之奢,后辈失之骄,未有钱多而子弟不骄者也。” 这一思想是曾国藩教育观念的一贯基础。所以他在给曾国潢、曾纪泽的家信中,对后代的生活作风反复絮言。然而曾国潢对曾国藩的这些话,执行得并不到位,曾国潢自认为作为湘乡“第一乡绅”,他生活已经十分节俭了,但在曾国藩看来,他在许多地方浪费了银财。咸丰六年三月,曾国潢因事在省城向李仲云家借银二百两,事后希望曾国藩代为偿还。曾国藩写信拒绝,要求家中卖地偿还此项:“前三月间,澄弟在长沙兑李仲云家银二百两,刻下营中实无银可拨,只得仍在家中筹还。前年所买衡阳王家洲之田可仍卖出,以田价偿李家之债可也。” 因为这件事,再加上前年衡阳买田的旧账,曾国藩对曾国潢十分不满,咸丰六年十一月二十九日致曾国潢的信中说了十分重的话:“澄弟与我湘潭一别之后,已若漠然不复相关,而前年买衡阳之田,今年兑李家之银,余皆不以为然。以后余之儿女婚嫁等事,弟尽可不必代管。千万千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