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乐死”一词来源于希腊文,原意是“幸福”的死亡,是安乐、无痛苦地死亡。通俗定义为:现有科学尚不能治愈其疾病的患者,在疾病晚期、生命垂危的情况下,精神、躯体等方面存在极端痛苦,且患者以及亲友在慎重考虑和强烈要求下,经合法程序认可,用人道方法使患者在无痛苦状态中结束生命过程。但目前对安乐死的理解仍存在很大争议,各国对安乐死是否合法也很难短期内达成一致。
使人无痛苦地死去,是涉及到道德、伦理、医学、法律等诸多方面的问题。从伦理学角度而言,患者经历无法治愈而且不愿忍受极度痛苦和折磨,自愿要求结束自己生命,本身也不违背道德的。但另一方面,《宪法》规定公民人身自由与人格尊严不受侵犯,公民个人有权选择生存的方式,患者自杀不会影响别人,如果本人要求结束生命,医护人员及家属协助满足其要求,在《刑法》中是“帮助自杀”行为,涉嫌故意杀人罪。即便安乐死以法律形式确认下来,其约束和管理仍然存在很大难度,可能会被一些人利用,非法剥夺他人的生命。因此,虽然将安乐死合法化,但安乐死在荷兰仍然是犯罪,只是如果能够证明满足规定的标准,报告已经实施安乐死的医生不会受到起诉。另外,人类科学不断进步,随着医学发展现阶段不可治愈的疾病,也可能在将来得到解决,这也是被反复证明的。所以,关于安乐死所涉及的问题比较复杂,目前仍存在较大争议,而且现阶段很难有比较统一的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