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律师、法官串通制造虚假诉讼 法官被公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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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昨日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检察机关依法保障和促进科技创新工作情况并发布典型案例。加强知识产权案件法律监督典型案例之一是浙江省宁波市一洁具公司串通上海一律师所务所,企图以虚假诉讼的司法手段,为其商标认驰提供便利。   2007年4月,宁波伊司达洁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伊司达公司)起诉至自贡市中级法院,请求判令陈萍芳立即停止使用并撤销其在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注册的域名www.伊司达.cn,赔偿经济损失5万元。自贡市中级法院于2007年7月作出判决,认定伊司达公司注册的“伊司达”商标属我国驰名商标,被告陈萍芳对“伊司达”驰名商标进行复制、模仿,侵犯了伊司达公司驰名商标专用权,判决被告陈萍芳立即停止使用其所注册的“www.伊司达.cn”域名,并赔偿伊司达公司经济损失5万元。   2010年10月,自贡市检察院以该案承办法官李建生涉嫌民事枉法裁判罪决定立案侦查。在侦查过程中,自贡市检察院对该案原告伊司达公司、被告陈萍芳以及代理人和上海乔柏律师事务所相关人员进行了调查,一起虚假诉讼被揭开。上述人员均承认,本案是上海乔柏律师事务所与伊司达公司恶意串通故意制造的虚假诉讼案件,目的是利用司法手段为“伊司达”商标认驰提供便利,本案中涉及的相关证据均系伪造。   2014年9月,自贡市检察院以该案涉及虚假诉讼为由提请四川省检察院抗诉。四川省检察院于2015年1月20日向四川省高级法院提出抗诉。四川省高级法院受理该案后,指令自贡市中级法院再审。自贡市中院再审后,支持了检察机关的抗诉理由,认定该案系虚假诉讼案件,判决驳回了该案原告的诉讼请求,并对该案原告进行了当庭训诫。承办法官李建生涉嫌民事枉法裁判罪提起公诉,2015年8月5日,威远县法院判决李建生构成受贿罪,免于刑事处罚。   对于该案的典型意义,本案及其它3起案件,系四川省检察机关办理的首批非法认定驰名商标案件,其中两案提出抗诉,两案提出再审检察建议。通过四川省检察机关渎侦部门与民行检察部门通力配合,查实了该案当事人为通过诉讼方式达到非法获取“驰名商标”司法认定目的制造民事虚假诉讼的非法行为。该案除代理律师和涉案法官被追究刑事责任外,该系列案件民事部分全面获法院再审改判。   *罪名解析   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   虚假诉讼罪,为谋取不正当利益,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本罪可以是单位犯罪,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述行为,非法占有他人财产或逃避合法债务,又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与他人共同实施前三款行为的,从重处罚;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枉法裁判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在民事、行政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情节严重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在民事、行政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仅限于司法工作人员。实际能构成本罪的主要是那些从事民事、行政审判工作的审判人员,因为只有他们才能利用职权而枉法裁判,具体包括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及助理审判员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