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太原7月14日电(中国青年报・中青在线记者胡志中)日前,山西发布关爱保护农村留守儿童新规,在落实家庭监护、教育部门、学校等相关职责的同时,规定“父母或受委托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的,村(居)民委员会、公安机关和有关部门要及时予以劝诫、制止;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公安等有关机关要依法追究其责任”。
新发布的《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规定,外出务工人员要尽量携带未成年子女共同生活或父母一方留家照料,暂不具备条件的应当委托有监护能力的亲属或其他成年人代为监护,不得让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脱离监护单独居住生活。父母或受委托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的,村(居)民委员会、公安机关和有关部门要及时予以劝诫、制止;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公安等有关机关要依法追究其责任。
《意见》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强化县、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职责,要建立翔实完备、动态更新的农村留守儿童信息台账,一人一档;通过党员干部上门家访、驻村干部探访、专业社会工作者随访等方式,对重点对象进行核查,分类救助保护。村(居)民委员会要定期走访、全面排查,及时掌握农村留守儿童基本信息和动态。
《意见》规定,当地政府要督促监护人送适龄儿童、少年入学并完成义务教育;中小学校、幼儿园要对农村留守儿童受教育情况实施全程动态管理,建立农村留守儿童档案、定期联系制度和结对帮扶制度;积极建立教师关爱服务团队和志愿服务团队,在寒暑假期间定期走访农村留守儿童,积极开展关爱服务;寄宿制学校要落实学生宿舍安全管理责任,丰富校园文化生活,引导寄宿学生积极参与体育、艺术、社会实践等活动,增强学校教育吸引力。
为从源头上逐步减少留守儿童,《意见》规定,各市、县人民政府要大力推进农民工市民化,加快推进户籍制度改革;要将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农民工家庭纳入当地住房保障范围;要督促指导公办义务教育学校普遍对农民工未成年子女开放,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农民工未成年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完善和落实符合条件的农民工子女在输入地参加中考、高考政策等。